最近跟朋友在網路上討論婚姻平權議題,

收穫良多,覺得思考又更近了一步。

因為很常跟網路上朋友筆戰 (咦?)

磨著磨著,竟也慢慢磨出一些道理來。

 

所謂的思想成熟,

是當別人和你有完全相反意見時 (你在意的議題),

不急於發火、反駁、嘲諷、辯倒對方,

或者是冷笑之後,選擇忽略對方的言論,

而是違反人性的,試著去理解你明明就覺得莫名其妙的事情,

在通曉對方整個背後思維脈絡之後,還能微笑的選擇自己的答案。

這裡講的是選擇,不是堅持。

 

堅持一個你本來有的答案一點不難,

難是難在你因為理解對方的邏輯,

同時動搖了你心中的天平之後,

可能被對方說服,可能衡量之後還是回歸最初的答案,

這時候,才是真正的思想成熟。

見山又是山,就是這個道理。

 

拿這次婚姻平權的故事吧~~

因為認識不少對交往>3年的同志朋友,

所以在我心中一直覺得,把民法中男女修改成雙方是完全合理的。

周遭的同溫層,也都是支持直接修改民法為主。

 

和持反面意見的朋友難得不吵架的交流之後,

理解了他的擔心。

他同意了我說只看雙方當事人其實問題不大,

但延伸出來關於領養、教育的部分,

需要審慎思考而不是男女改成雙方就以為搞定。

他比較支持專法處理。

 

當然我立刻就反駁提出我的想法(各種不成熟Orz...),

<教育>

這次修法並沒有改動到教育的法規,

網路上或是長輩line群組提到:

"老師上課不可以提到一夫一妻,因為是歧視會被罰"....

"課本修改成性解放"

這種很扯的假設案例,並不會發生。

因為整個故事是性平會開罰,有興趣可以看看新聞連結:
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6928/1917197

也就是說不管這次有沒有修民法,這件事都還是可能會再次發生。

不過朋友提到的點確實有他的考量,一但"同性婚姻"通過,

那麼以後在跟小孩解釋"婚姻"這個名詞的時候,

就要一併解釋"同性婚姻"這個可能爸媽也不明白的東西。

不過其實這問題的解法不是"立專法"而是"不要立法",

很容易混淆的。

 

<領養>

領養的部分,依然是遵循法院判決,做出最適合小孩的決議。

並不是你來個路人就可以搞收養。

目前領養的法規就擺在那裏,

如果擔心因為同性婚姻的會造成領養漏洞,

那你應該煩惱的是,

其實"現在"領養的法律就已經有漏洞了。

 

(而且這邊大家常常存在一個盲點,都只覺得"收養"是小孩子。

有沒有可能這個"小孩子"其實是年滿20歲的成年人?

在同性家庭中長大以後,決定要一輩子組成親子關係?

那麼這樣的領養,又有何不可?

當然這是比較後面的瑣碎情境了,)

 

<立專法>

其實,就我覺得立專法本身就是一種歧視。

代表著"你跟我們大部分人不一樣"。

但,我們不都是人,不都是合法公民嗎?  我們都可以投票耶 ?

婚姻,是身為合法公民的權利。

如果今天你是同性戀,很抱歉,這權力你被排除在外了。

婚姻平權,

爭的就是這個以"人"為出發點的,精神層面的東西。

 

不過從"朋友的朋友"回文中,我看到了另一面目前我認為有道理的思維。

(雖然講話是不知道在那裏嗆什麼就是...)

他認為"立專法不是歧視"。

我心中雖然千百個幹,但還是嘗試著理解了他的思維。

在他的價值觀裡,婚姻就是一夫一妻的組合。

你同志抗爭活動怎麼搞我沒意見,但不可以撼動我認知的婚姻法則。

目前"多數人"結婚都是以一夫一妻為主,

那麼民主的制度下,憑什麼"少數人"要來撼動"多數人"的婚姻法律制度?

所以在保障我價值觀前提下,立專法才是最佳解。

 

看透這層邏輯之後,我慢慢開始理解為何反對方常聽到一句起手式:

"我不歧視同志,但是....(以下省略千字)"

以他的價值觀看世界,他真的沒有要歧視你的意思。

他只是想要捍衛,屬於多數人的,他心中認知的婚姻價值觀。

講白了,就是比較自私,但這其實一點錯也沒有。

一點也沒有。

 

而支持開放平權的,則是願意改變既有的價值觀,

給同志族群擁有和一般人一樣的婚姻權利。

講白了,就是比較同理心一點。

所以帶入同志朋友的角度,我完全理解"不要專法"的那種心情。

因為專法就否決了我跟你是一樣的自然,一樣的"人"。

如果要立專法,那還不如不要,也不用煩惱如何教育下一代這種嚴肅的議題。

 

其實想到這裡,我就理解為什麼這個議題大家吵得不可開交。

一個明顯有對錯的事情,大家不會爭執,比如殺人。

但一個兩邊都有道理的事情,才是真正引起抗議的點。

在中間我其實一度搖擺到"立專法"這個選項,

因為"少數服從多數"這個民主原則。

但最後,我還是選擇了同理心,選擇應該要讓"人"生而平等。

見山又是山。

 

朋友提出來的教育、領養、價值觀衝擊的問題,其實都有那些擔憂的理由。

要不是深入討論,我也只會像一開始一樣認為:

"人家結婚干你屁事"

"護家盟就是有病" (然後朋友其實不是護家盟的這樣)

冷笑、嘲諷,然後忽略不理。

 

這不是民主,這只是兩個族群拒絕溝通彼此的想法。

 

但其實民主,真的是要建立在夠多人都有"思想成熟"的前提。

否則就是民粹、多數暴力、內鬥這些名詞的展現。

 

思想成熟這件事,一點也不會隨著年齡長大。

很多長輩,就是這關,看得我只能嘆氣。

要馬選擇嘲諷,要馬選擇忽視。

從來沒有試著去理解反面立場的想法。

所以我們有藍綠、所以我們有內鬥。

希望台灣能越來越好,

因為我們至少可以喊出各種和政府唱反調的意見,不是嗎?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6/12/01 好長文歐XD

 

------------------後記繼續--------------------

趁著記憶清新,來補記一下想法。

今天跟兩位同事吃飯他們提了這問題,發現他們是反對同性婚姻的。

交換了他們的想法覺得很有意思。

首先他們就先刪除了"立專法"這個選項。

因為完全同意立專法就是一種歧視。

再來大方向就是他們認同現有婚姻的定義,不希望他被更改。

所以答案就是"不立法"。

 

然後提了一個我沒想過的方向:

"婚姻本來就不是給所有人用的,也不是人生來就該有的人權。"

當下我聽喀答一下,這又是哪招?

但大致上他們的概念就是,

婚姻的遊戲規則就擺那邊,你可以選擇要不要結婚,

但你要結婚,就是要用現在這套遊戲規則,不帶亂改的。

乍聽有點霸道,但其實也很合理不是嗎?

 

然後討論到婚姻的定義,他們的想法是,

婚姻是給生理條件上一男一女,可以繁衍後代的人設計的。

同性婚姻生理條件上,就不是這麼一回事,所以不適合用同一套規則。

同性在一起炒飯,可以,但這不自然。

這裡的自然是指身理條件上面,造物主給的自然,不帶歧視意味,

一但同性婚姻過了,那麼這個不自然,就要變成"常態",

變成需要教育下一代的合理價值觀,這一點,他們無法接受。

 

老實講想了很久以後,我認為這套想法是沒什麼好反駁的。(都是會思考的好同事阿~)

但是心中還是覺得哪裡怪怪的,

想了很久,想通裡面的點。

婚姻現在是寫在民法裡面的,而民法,是適用於所有人。

但同志族群,在婚姻面前,不屬於這"所有人"。這是BUG阿!!!!

這也是為什麼要爭平權,以"人"為角度的出發點,爭取是"人"都應該要可以結婚。

 

想到這裡以後,我心中的最佳解跑出來,雖然不見得真的是大家心中的最佳解。

這一動就是:  把"婚姻"從民法裡拿出來獨立成 "異性專用婚姻法"。解BUG!

這個動作,乍看很無聊,但我認為很重要。

一但專法專用,就像我們有"公務人員法"、"勞基法",

定義清楚婚姻就只是給"異性戀專用"。

然後立專法,區分給"同性戀專用",理由是因為先天生理構造不同。

 

可能會有人覺得那這不就歧視?  把婚姻分成異性版跟同性版,這部分真的可以說是歧視。

但你不這樣分,就是牴觸大部分異性版本的人的權利,這也是要平等對待的。

我自己覺得,一但把婚姻法定義出來不是給"所有人用的",

那一始爭  "人"都應該要可以結婚,這件事就不成立,沒有吵平等的空間,就是專法專用。

同性婚姻可以用"伴侶"這個名詞定義(也不是什麼新概念),剩下比照異性婚姻的權利義務。

不能使用"婚姻"這個詞的原因是,即便我要追求幸福,

但也不能消滅大部分使用"婚姻"的人,對於"婚姻"這個詞的定義,還有其中隱含的價值觀。

這對已經結婚的人,也是一種歧視,一種不平等。

一但消滅了,那當初結婚的人是不是都應該要重新考慮一下,這個版本的"婚姻"我要不要?

幾十年前他們決定結婚時,是沒有包含"同性婚姻"的這層意義在的。

 

教育層面,婚姻還是一夫一妻,但我們可以告訴下一代,如果你愛上跟你同性的人,

又想共度一輩子,那你記得去登記"伴侶",什麼喜酒婚宴的都可以照來。

伴侶就是專門設計給同性用的,要怎麼個別設計我想都不會有太多雜音。

教育解釋上其實相對容易,同性=>伴侶,異性=>結婚,這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。

(如果還要爭為什麼我要跟你不一樣,那我只好提出生理構造不同這種事實,作為分界。)

當然要等到大部分人可以接受,家庭是可以由同性爸媽組成,

還有教材是要畫出兩個爸爸/兩個媽媽 跟小孩共組家庭,這都還要好一段時間才能為大家接受,

但至少我們可以很快說明,兩個爸爸/兩個媽媽 跟小孩共組家庭,這是伴侶,不是結婚。

主流還是可以各種鼓吹引導小孩要去"結婚",這跟已知的邏輯沒有相違背。

我認為這是顧慮到兩邊族群的心理層面,能找到交集的解法。

 

"立專法,但是先把婚姻從民法裡拿出來降級,變成異性戀專用法"

遊戲規則變成,

你想要跟異性共組家庭,你可以選擇結婚,

你想要跟同性共組家庭,你可以選擇伴侶。

沒有歧視,就只是選擇。

基本上這已經包含了所有選項,兩者可以權利義務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,

但就是專法專用,不會混淆,大家都有名分,大家都可以追求幸福。

簽緊急醫療書的時候,稱謂可以大方寫上"伴侶"。沒有歧視,不容易誤會。

這是我目前心理的答案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6/12/01 好同事ㄟ 都是很有深思的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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